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住院见7.2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
实际住院天数见7.3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
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满期日前申请续保本
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住院;
2、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
手术导致的伤害而住院;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
业病、性病住院;
4、 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住院、流产、分娩、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外科整形、牙齿修复、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