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进行必要的
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3,依下列标准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如下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如下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如下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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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 实际医疗费用,依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或支付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
器、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7、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心理咨询、牙齿修复、康复治疗、妊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