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运宝综合保障计划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住院日额给付每年3%递增 月交更轻松,保费也能分期付 无须体检,专线为您电话办理 足不出户,专人提供上门服务
保险案例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若自合同生效后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后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90日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并因治疗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我们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重症监护日数。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及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障期间: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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