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8.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
猝死,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见8.3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见8.4仅包
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时,
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本附加合同所指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
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 乘坐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城铁列车、
轻轨列车、汽车、电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
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保险金责任;(2)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
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其中
,“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最多给付一项,并且以一次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 外事故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按合 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 180 日内因此原 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 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时, 遭受意外事故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投保范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
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9。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
终止。
2、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见8.10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
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
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给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错乱、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