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在被保险场所遭受意外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意外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申请表格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俱乐部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承包商公众任险投保书
商场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宾馆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生产商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餐馆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办公室公众责任险投保书
承租人责任险投保书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特别规定,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对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所受伤害应负的责任。
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正在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原因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航空器、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对土地、空气、海洋、水道的污染及任何其他污染。
3)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
6. 直接或间接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7. 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财产从事的工作,在该财产不再为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后引起的责任。
8.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专业职责引起之责任。
9. 任何不是由在中国境内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任何在台湾、香港或澳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