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1年内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0%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1年后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附加险合同终止。
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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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 1 年内身故, 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 1 年后身故, 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2)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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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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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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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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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1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部分) | |
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1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部分)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