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普通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出生满28天-40周岁(含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4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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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74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关爱保险金 | 在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
普通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的年龄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投保时的年龄在出生满28天-40周岁(含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的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4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乘坐非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