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