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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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精神障碍、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