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以后各期的主险保险费(如有)按减少的基本保险金 额同比例减少。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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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日内非意外导致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