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可选)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