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35种重大疾病,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利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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