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这 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病,我们按本条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 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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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180日。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0。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选择 5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36%,选择 10 年交的,给付比例为 24%。 重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应当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总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投保份数×确诊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26000)或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 |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5年交保费 |
基本保额×36%÷12 (每月领取一次,共领取12个月;若在领取关爱金期间身故,则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36%-已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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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保费 |
基本保额×34%÷12 (每月领取一次,共领取12个月;若在领取关爱金期间身故,则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24%-已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