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团体(C款)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团体意外险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工伤/非工伤意外伤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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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非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或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非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非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非工伤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保险公司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后,根据伤残程度评鉴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工伤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