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建筑工程或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以团体为单位,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后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被保险人的人数不得低于3 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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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