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则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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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则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