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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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如投保人不间断连续投保合同的,则从首次续保开始,不受本条中所述90天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