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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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 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