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款针对肝的疾病保险产品
保险对象范围广,为国内广大乙肝患者带来福音
保费低廉,保障高
投保及理赔简便
保险责任:
一、肝癌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肝癌,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肝硬化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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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保险金 | |
肝硬化保险金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治疗、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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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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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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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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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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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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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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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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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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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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