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150%。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150%。
(三)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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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150%。 |
全残保险金 | 若导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鉴定确认的,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150%。 |
大学教育金 | 若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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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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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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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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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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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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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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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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