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如下: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被保险人身故期间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并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 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零。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您选择的交费年期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项“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身故时的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身故期间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并和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 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零。 |
生存保险金 | 在年满60周岁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0%给付“生存保险金”。在年满60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选择的交费年期小于5年,我们将不给付该项“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60周岁,未满80周岁
|
(基本保额×4-60周岁至身故应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80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生存金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
保单生效第一年起
|
年交保费×50% (每5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