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据卫生部统计,近20年,我国医疗费用增长了28倍,重大疾病的平均医疗费不少于10万!而且以每年20%的幅度递增!然而,手术后康复的营养费可能比治疗费用更高!
对付重疾,你准备好了吗?
保险利益: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确诊后生存满30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30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45项重大疾病保障
注:以上1-25项是《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规范的重大疾病种类,26-45项是本公司为扩大保障范围特别增设的20个重大疾病种类。以上重疾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为本公司的保障范围,详细请阅读保险条款。
温馨提示:
本附加险可附加于以下主险:
1. 君龙鸿运八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君龙鸿运八八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 君龙快乐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君龙快乐童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以上简介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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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确诊后生存满30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确诊后生存未满30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