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病变手术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本合同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未满15年,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41周岁,或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已满15年,本公司不承担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之前已经给付过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则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本公司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1.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照本保险条款2.1条“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二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2.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三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和第二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前两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七、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八、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九、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
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十、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病变手术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合同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生效未满15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41周岁,或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生效已满15年,保险公司不承担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保险公司之前已经给付过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则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保险公司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1.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条款2.1条“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二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2.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三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和第二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前两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 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保险条款9.9中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