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一定的比例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和第6个保单周年日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养老年金起领年龄之前,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满7年且被保险人已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二、养老年金给付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养老年金,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之后每年以5%的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的105%。若发生过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养老年金每年给付金额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期间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三、特别关爱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别关爱金。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一)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零。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以后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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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一定的比例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和第6个保单周年日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自合同生效后的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合同养老年金起领年龄之前,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满7年且被保险人已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
养老年金给付 |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给付养老年金,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之后每年以5%的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的105%。若发生过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养老年金每年给付金额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期间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息),合同终止。 |
特别关爱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别关爱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一)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后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以后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