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30%;
3.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不能同时或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赔付。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六、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30%; 3.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不能同时或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赔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罹患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47种重大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期交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