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 率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生存 且本主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所交保险费的3.8%给付一 次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所 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含)以下,且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20 年或30 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算。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3.8%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