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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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按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 给付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若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且不再给付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或第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除外。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