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或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类男性特定疾病(无论每类男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类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类男性特定疾病各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