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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一、基本责任(DDKLa)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被保险人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但20周岁之前生效的:
若被保险人于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20周岁之后生效的: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或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类女性特定疾病(无论每类女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类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类女性特定疾病各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或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类男性特定疾病(无论每类男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类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类男性特定疾病各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DDKLb)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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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或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类女性特定疾病(无论每类女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类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类女性特定疾病各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或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类男性特定疾病(无论每类男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类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类男性特定疾病各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的,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金先生(30岁)是建信人寿的老客户,得知公司近期推出了一款针对性极强的重疾附加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后,决定在自己已有的主险后附加这款产品。金先生选择25万保额并附带等额的可选责任,20年缴费期,保障20年,每年缴纳保险费2100元。同时金先生还为自己刚出生的儿子金小宝(0岁)追加投保了10万保额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同样附带等额的可选责任,选择20年缴费期,保障30年,每年仅需缴纳保险费340元。
保险期间:10年、20年、30年、保至60、70、8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5年、10年、20年
缴费方式:趸缴、期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第 42 项所约定的经输血导致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及第 43 项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保单于18周岁前生效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未满18周岁确诊第一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基本保额 (含18周岁至20周岁前确诊第一类或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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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含20周岁后确诊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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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于18周岁至20周岁前生效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20周岁前确诊第一类或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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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含20周岁后确诊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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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于20周岁后生效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确诊第二类重疾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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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
男性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
恶性肿瘤 (可选)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确诊恶性肿瘤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的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岁)是建信人寿的老客户,得知公司近期推出了一款针对性极强的重疾附加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后,决定在自己已有的主险后附加这款产品。金先生选择25万保额并附带等额的可选责任,20年缴费期,保障20年,每年缴纳保险费2100元。同时金先生还为自己刚出生的儿子金小宝(0岁)追加投保了10万保额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同样附带等额的可选责任,选择20年缴费期,保障30年,每年仅需缴纳保险费34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