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龙行
康佑两全保险》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龙行康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龙行康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除按本条款的第二条
第1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龙
行康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龙行康佑两全保险》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的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龙
行康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在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
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8项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