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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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可选责任 |
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轻症之日在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的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豁免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