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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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伤残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据约定比例赔付,年累计以保单约定保额为准。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条款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发生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额后,对剩余部分在保额范围内按保单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症状且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质子重离子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既往症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年投保时完全符合健康告知,保险期间因符合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既往病症,在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补偿比例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