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须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 日,我们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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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3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殴斗、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