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夏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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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夏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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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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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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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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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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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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