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 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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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 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 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主合同终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27 种重大疾 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 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 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 及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染艾滋病病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