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
轻松理财福运来——一份投入,多重功效,轻松享受理财收益。 年年分红保障增——保障及满期利益不断增长,有助于抵御通货膨胀。 满期领取用途广——满期保险金可以补充养老金,使晚年生活更加舒心惬意。 双倍意外更贴心——意外身故全残双倍保额赔付,给家庭更全面可靠的保护。 关爱重疾护健康——可选附加重疾保障,涵盖35种高发常见病种,有效抵御重疾侵袭。
(二)保险责任 华夏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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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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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全残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全残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 生存至合同期满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生存至合同期满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 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将按合 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30岁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福鑫相伴综合保障计划,主险保额10万,附加重疾保额10万,年交保费合计8135元。
险种 |
保险期间 |
基本保额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费 |
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60周岁 |
100000元 |
10年 |
6759元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
至60周岁 |
100000元 |
10年 |
1376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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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5元 |
王先生所享受的保障利益如下:
● 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退还主险已交保费6759元;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100000元。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10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2。
除上述身故/全残保障利益之外,若身故/全残时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体恤金终了红利,我公司给付上述任何一项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王先生50周岁时的非意外身价保障为123964元,意外身价保障为244775元;王先生60周岁时的非意外身价保障为140042元,意外身价保障为273493元。
注:非意外身价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上一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上一年度末终了红利。意外身价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上一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上一年度末终了红利。
● 满期利益:
60周岁保险合同满期时,可获得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满期终了红利。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王先生60周岁保险合同满期时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期终了红利共计141821元。
● 重大疾病保障
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重疾的,退还附加险已交保费1376元;
意外伤害或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且确诊28日仍生存,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100000元(本附加险保额)。
假设低档、高档分红回报见福临门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部分。
华夏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天)至5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间: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30岁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福鑫相伴综合保障计划,主险保额10万,附加重疾保额10万,年交保费合计813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110%+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非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未满18周岁全残 |
已交保费×110%+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非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
附加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确诊重疾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