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 3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 日的,应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
(二)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20 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 1 日计。
(三)住院前门诊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因同一事故而接受门诊治疗且发生门诊诊查或治疗费用者,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门诊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门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
数以 2 日为限。
(四)急诊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急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1 日为限。
(五)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限。
二、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保险金的给付以第(一)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不能取得第(一)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依据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按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 |
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若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急诊津贴 | 若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依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急诊津贴,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限。 |
住院前门诊津贴 | 若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因同一事故而接受门诊治疗且发生门诊诊查或治疗费用者,依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门诊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门诊津贴。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 若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依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 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限。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一)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四)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或缺陷;
(十五)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投保年龄:4周岁-55周岁(可续保至64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1年
购买方式:应与其他主险同时购买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x 住院日补贴额 |
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2 |
住院前门诊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门诊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同一次住院前门诊给付天数不超过2天) |
急诊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精神疾患、未遵医嘱、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视力矫正、装配残疾用具、健康检查、康复治疗、进行高风险活动、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器官捐献或移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