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健康保障产品,确诊癌症可领取保险金,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 18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见 6.2),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 18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生效日起 18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生效日起 18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罹患癌症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残、自伤、故意拖延或拒绝治疗;

 

3. 先天性疾病、遗传病或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若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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