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 18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见 6.2),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 18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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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生效日起 18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生效日起 18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罹患癌症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残、自伤、故意拖延或拒绝治疗;
3. 先天性疾病、遗传病或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若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