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保费低,保障高;充分体现寿险产品关怀生命、保障生活的特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而致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16—65周岁,身体健康,参保人数不低于5人的团体成员。
投 保 人:各类社会团体。
保险期限:一年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疾病全残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