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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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包括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三)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