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满5个保单年度且达到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6%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500元,我们将停止该次养老年金给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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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生存满5个保单年度且达到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6%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后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停止该次养老年金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