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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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主合同的1倍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