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众康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主合同时,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或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
2.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 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费用;
(3) 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
2.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 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 180 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同种原因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最高报销上限达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确诊恶性肿瘤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最高报销上限达300万。
等待期  首次投保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主合同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为 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 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 诊治疗的,或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

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

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瘤、Li-Fraumeni综合征、视网膜母细胞

瘤及其他确诊为家族遗传性的恶性肿瘤;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含绝育)、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但宫

外孕除外;

 

(11)疗养,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脱发治疗,美容,整形,矫形,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

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安装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材引起

的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2)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3)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14)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5)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进行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

基因鉴定;

 

(16)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7)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8)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

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

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9)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引起的相关费用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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