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至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 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年满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 仍生存,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一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至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 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 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 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未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
满1周岁 | 基本保额 |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川崎病) |
未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
满1周岁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