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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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1)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4)、 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7)。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 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10)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 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