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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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7)明确诊断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依据《合众附加合家康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遗传性疾病(见6.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17)。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10)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少儿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或成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依据《合众附加合家康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