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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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 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 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0)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2);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 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 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