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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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
保费豁免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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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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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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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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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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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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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患保单约定三组重疾中任何一种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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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疾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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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可享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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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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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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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距上次领取重疾保险金365天后,确诊患其他重疾且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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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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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距上次领取重疾保险金365天后,确诊患其他重疾且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126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 语言能力丧失;
13. 严重多发性硬化;
C组重大疾病:
1. 急性心肌梗塞;
2. 冠状动脉搭桥术;
3. 心脏瓣膜手术;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主动脉手术;
6. 严重冠心病;
7. 严重心肌病;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费豁免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