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主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被诊断为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自确诊之日起30天内因所患女性特定疾病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4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