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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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 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对保险责任终止。 |
1.投保年龄 | 16周岁——64周岁 |
2.保险期限 | 一年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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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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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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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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